香港居民購置、出售及租賃法國蔚藍海岸物業的稅務含義 — 依據2010年協定、法國稅法典,以及法國政府本身的交易登記冊解讀。
Elena Agueeva — licensed French real-estate broker (CPI 06052023000000132), Cannes · first published 2026-07-19 · last reviewed 2026-07-21
法規核實日:20 July 2026 — 已透過 Chiron Legal Corpus 與 Légifrance 及 BOFiP 核對
兩地關係建基於單一文書之上,且有一條值得先行言明的界線。法蘭西共和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之間的協定於2010年10月21日在巴黎簽署,經2011年10月13日法律(loi)批准、 以2011年12月5日法令(décret)公布,於2011年12月1日生效;其條文在法國自2012年1月1日起適用, 在香港則自2012年4月1日開始的課稅年度起適用。2013年11月26日的法國–中國協定不適用於香港: 法國稅務當局的釋義記明,中國協定既不涵蓋香港亦不涵蓋澳門,香港僅受2010年協定規限。兩份文書的 涵蓋範圍亦不相同 — 中國協定僅及於所得,而香港協定同時涵蓋所得稅與財富稅:法國一方列明所得稅、 公司稅、工資稅(taxe sur les salaires)、CSG與CRDS,以及團結財富稅;香港一方則列明利得稅、 薪俸稅及物業稅。法國稅務當局2026年4月29日的協定清單記錄兩地關係涵蓋所得與財富,且並無繼承或 贈與協定 — 這一空缺左右了下文的大部分內容。本簡報引用刊載於法國官方公報(Journal officiel)、 以稅務當局綜合版本呈現的法文正本。
多邊公約姍姍來遲,經由北京的簽署而至。 BEPS多邊公約(MLI)於2017年6月7日由法國及代表香港行事的中國簽署,對法國於2019年1月1日生效, 對香港則於2022年9月1日生效,所依據的是2022年5月25日就香港交存的通知。其對本協定的效力因此相當晚近: 就預扣稅以外的稅項而言,適用於2023年9月23日或之後開始的課稅期;就法國預扣稅而言,自2024年1月1日起適用。 公約改寫了序言並加入主要目的測試 — 凡取得協定利益屬某項安排的主要目的之一,該利益可被拒絕給予; 公約並未觸及不動產權重股份收益條款,該條款維持2010年原文,於第II節檢視。法國稅務當局就本協定 發出的釋義(BOI-INT-CVB-HKG)成文於2012年9月,早於上述一切;凡釋義與正文分歧之處,本簡報以正文為準。
居民身分負責歸屬判定,並帶有香港自身的特色。同時落入雙方稅網的人士, 依第4條第2款的順序判定規則歸屬一方:永久性住所,其次為重要利益中心,再次為習慣性居所 — 隨後, 在慣常的國籍條款位置上,一方為法國國籍,另一方為香港居留權,最後以相互協商程序終結整個判定序列。 議定書補足了香港地域來源制度原本留下的空白:香港居民指通常居於香港的人士,或於一個課稅年度內 在港逗留超過180天、或於連續兩個課稅年度內逗留超過300天的人士;議定書並明文規定,一方僅就 地域來源收入課稅,不因此剝奪其居民享有協定利益的資格。法國國內法經CGI article 4 B處理同一 居民身分問題 — 家庭生活重心(foyer)、主要逗留地、職業與經濟利益中心 — 而協定負責解決兩套制度 所產生的衝突。
香港一方保留自身的稅制架構。香港按地域來源原則課稅:香港境內的利潤、薪俸及 物業分別繳納三種分類稅項,而源自境外的收入不在課稅範圍之內。香港不徵收資本增值稅、股息稅或 淨財富稅,且自2006年2月11日起就去世個案廢除遺產稅後,對遺產及贈與亦不課稅。本簡報對香港法律的 陳述僅屬概覽性質;經核實的基礎是法國一方與2010年協定,香港法律的解讀應交由家族在香港的顧問處理。
法規核實日:20 July 2026 — 已透過 Chiron Legal Corpus 與 Légifrance 及 BOFiP 核對 · 2010年協定(CML綜合版)前言、arts. 2, 4, 28、議定書 §§1, 5;BOI-ANNX-000306 (29 April 2026);BOI-INT-CVB-CHN-20241120 §110;BOI-INT-CVB-HKG(2012年版 — 以協定正文為準)
從香港的角度看,蔚藍海岸€3M以上別墅市場以Cannes為首。Cannes及其山丘地帶 — 包括Vallauris一側的 Super Cannes區 — 於2014–2025年間貢獻306宗合資格成交,總額€2,066M,中位數€4.9M,最高價€46.5M, 其中37%的成交金額來自八位數(歐元)交易。Saint-Tropez半島仍是海岸線上規模最大的€3M以上登記冊, 共1,006宗成交、總額€7,049M;Saint-Jean-Cap-Ferrat則最窄亦最貴:178宗成交、總額€2,375M, 中位數€6.5M,最高價€200.0M。單計過去36個月,三地合共€3,970M。
| 市場 | 成交(12年) | 總額 €M | 中位數 €M | 最高價 €M | 36個月成交 | 36個月 €M | ≥€10M(36個月) |
|---|---|---|---|---|---|---|---|
| Cannes及其山丘地帶 | 306 | 2,066 | 4.9 | 46.5 | 98 | 697 | 16 |
| Saint-Tropez及海灣一帶 | 1006 | 7,049 | 4.9 | 85.5 | 353 | 2,718 | 68 |
| Saint-Jean-Cap-Ferrat | 178 | 2,375 | 6.5 | 200.0 | 53 | 555 | 19 |
資料來源:DVF(« Demandes de Valeurs Foncières »,DGFiP),€3M或以上別墅成交, 2014–2025年,已按同一物業合併去重 — 與已發布的Riviera Intelligence樞紐頁採用同一準則, 故本簡報與公開頁面不會出現分歧。DVF數據截至2025-12-31。
法規核實日:20 July 2026 — 已透過 Chiron Legal Corpus 與 Légifrance 及 BOFiP 核對 · DVF登記冊,已按同一物業合併去重 · 業權統計僅來自公開登記冊
收購按法國標準程序進行:出價、簽署附十天冷靜期的買賣預約合同(compromis de vente)、 慣常為10%的訂金、先決條件,最後在公證人(notaire)面前簽署正式契據,由公證人代收稅費並辦理 業權登記。公證人的身分是公職人員而非買方的法律顧問,香港買家通常另行委聘自己的顧問。 由於香港一方不會對別墅的傳承課稅,真正關鍵的規劃在法國一方;第I bis節的架構問題應在簽署 compromis之前解答 — 收購載體一旦程序啟動便難以更改。
| 項目 | 計算基準 | 金額 | 承擔方 |
|---|---|---|---|
| 轉讓稅及土地登記稅費 | ≈ 樓價的 5.81 %(標準稅率省份;現樓物業) | €284,526 | 買方 |
| 公證人酬金(émoluments)及代支費用 | 此價位約 1.1–1.4 %(法定遞減收費表) | ≈ €61,250 | 買方 |
| 指示性全包收購成本 | 現樓物業約 7 % | ≈ €345,776 | 買方 |
| 代理佣金 | 視委託合同而定;慣常已包含於刊登售價之內 | — | 視委託合同而定 |
公證人將按實際契據結構逐項精確列明稅費與酬金;新樓VAT制度、傢俬拆分或按揭擔保 均會改變上述計算。以上數字反映公開的標準收費表,僅供參考。
CGI article 964就應稅資產超過€1,300,000的不動產財富設立年度稅項。就非法國稅務居籍人士而言, 稅基包括位於法國的物業,連同任何公司股份中代表法國物業的部分(article 965, 2°)。此處的協定立場 是「已有定論」而非「付之闕如」:協定涵蓋財富稅,列明團結財富稅並延伸至其後開徵的類似稅項 (第2條第4款)— 香港稅務局本身亦記明協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適用於IFI — 而第21條第1款將法國不動產、 以及超過一半價值源自該等不動產的股份所構成的財富,劃歸物業所在地一方法國課稅。香港不徵收淨財富稅, 故香港一方永不會有應繳稅款可供抵免;IFI是法國一方的持有成本,實際上單方面存在,卻建基於兩地 稅務當局均已簽署的分配安排 — 與日本、丹麥及巴西的關係恰成對照,該等協定僅止於所得。
經常性支出隨物業而來。地產稅(taxe foncière,性質近似香港的差餉)按市鎮稅率徵收; 就配置傢俬的第二居所而言,位於住房緊張地區(zone tendue)的市鎮 — 蔚藍海岸的標誌性市鎮均屬此列 — 可就第二居所的居住稅(taxe d'habitation)表決徵收附加稅(surtaxe),且所有業主均須提交年度佔用申報。 由於該等稅率按市鎮及年度而定,本簡報以版本週期重新核實,而非將其凍結。
法規核實日:20 July 2026 — 已透過 Chiron Legal Corpus 與 Légifrance 及 BOFiP 核對 · CGI arts. 964–965;2010年協定 arts. 2, 21;成本收費表僅供參考,於正式受託時逐項列明
依循本系列的一貫原則,持有架構在此以待分析的問題而非建議的形式呈現。對香港買家而言, 分析圍繞一項核心事實展開:無論契據創設何種安排,其解讀、課稅與傳承均僅受法國法律規限 — 香港既不會對持有本身課稅,亦不會對其庇護的增值或其傳承課稅。
| 問題 | 決定的事項 | 香港角度的解讀 |
|---|---|---|
| 直接持有? | 簡單直接;增值與繼承均按物業所在地課稅 | 出售時,法國作為 所在地一方課稅,而香港既無資本增值稅又行地域來源制度,通常不再添加任何稅負(arts. 13 §1, 22 §2);身故時,法國繼承稅附著於別墅,香港則全無稅負 — 即下文第I bis節所述的單一稅率量尺格局 |
| 香港或其他海外公司? | 保密性、合併持有 | 須考慮年度3%稅問題及其披露制度;無論如何均按物業比例繳納IFI,第21條第1款b)項穿透至 不動產本身;身故時,法國法律穿透家族持股逾半的公司,視同直接持有別墅課稅 (CGI art. 750 ter, 2°) |
| 法國SCI(不動產民事公司)? | 治理、共同持有、法國融資 | 法國人熟悉的載體;物業部分仍在IFI範圍之內,出售股份仍落入第13條第1款b)項 不動產權重條款下的法國稅網,而750 ter的家族穿透規則於身故時仍及於別墅 |
| 持有鏈中加入信託? | 跨代掌控 | 信託是香港財富規劃的常用工具,協定亦有預見 — 其物業條款明文及於在société(公司)、 fiducie(法國信託)或類似機構中的權益(arts. 6 §5, 13 §1 b, 21 §1 b)。法國法律 亦有自身的配套機制:CGI article 1649 AB的受託人申報義務,以及article 990 J在涉及法國資產 或法國居民時的專項徵費。無論採何種路徑,均應在簽署compromis之前由兩地法律顧問 共同審視 |
| 用益權/虛有權分割? | 以折讓價值進行生前傳承 | 法國一方的運作完全相同; 由於香港並無贈與稅,就虛有權繳納的法國贈與稅即為整項傳承的全部成本 — 估值機制見下文 |
融資安排一如此海岸的慣常做法:由買方銀行提供貸款,以質押投資組合作抵押,流動資金得以繼續投資, 而債務同時壓縮應稅基礎。此機制合法,稅法亦早有預見。欠付銀行的收購債務可依CGI article 974自IFI稅基扣除,而金融資產本身完全不在該稅基之內。界線有三。到期一次性還本的貸款被視為按年攤銷, 扣除額於貸款年期內按比例遞減;未定年期者每年遞減二十分之一。凡應稅物業超過€5M且債務超過其價值60%, 超出部分僅一半可扣除,除非借款人證明貸款並非主要為稅務目的而訂立。債務亦必須真實 — 實際提取、 實際還款、按市場條款;若經SCI股東往來帳戶安排,則在股份估值時不再計入(article 973)。 槓桿在最初數年緩和IFI,其後依設計逐步失效 — 這一時間表宜在簽署compromis之前而非之後審視。
本節由兩項「不存在」寫成:不存在繼承或贈與協定,且自2006年2月11日就去世個案廢除遺產稅後, 香港於身故時不徵任何稅。法國繼承稅附著於作為法國境內財產的別墅,無論業主居籍何在,遺產與 生前贈與一體適用,並穿透中間公司:凡去世者或贈與人連同配偶、尊親屬、卑親屬或兄弟姊妹合共持有 逾半權益的實體所持有的不動產,視同直接持有(CGI art. 750 ter, 2°)。凡去世者為法國居籍, 或繼承人在之前十年中有六年為法國稅務居民,法國則改為對全球傳承課稅(art. 750 ter, 1° and 3°)。 稅率表載於article 777:直系繼承累進至45%,適用於每名繼承人所得份額超過€1.8M的部分,先扣除 article 779的每名子女€100,000免稅額,在世配偶於繼承中獲豁免。另一方不會有任何東西前來使計算 複雜化 — 但亦不會有任何東西前來將其軟化:法國的抵免機制article 784 A僅以境外遺產稅抵免法國對 境外財產的稅款,而香港根本不徵遺產稅,整條鏈上便無任何可抵免之物。對香港家族而言,法國稅率表 就是全部帳單;能夠緩和它的工具 — 免稅額、贈與時間表、下文的所有權分割(démembrement)、 隨購入而確立的夫妻財產制 — 全屬法國工具,宜在簽署compromis之前部署妥當。
民事法律先問自己的問題。香港繼承法沿襲普通法模式 — 立遺囑自由,僅受法院為受養人裁定給養的 節制,並無任何特留份制度 — 而法國法律則以特留份(réserve héréditaire)保障子女。依歐盟 第650/2012號規例(法國適用於所有繼承事務),任何人可就整項繼承選定其國籍所屬法律;就與香港有 連繫的中國國籍人士而言,規例中有關多法域國家的規則將該選定指向香港現行的繼承法律,其具體操作 應交由法律顧問處理。選定法律並非分析的終點:自2021年8月24日法律施行後,凡去世者或任一子女屬 歐盟成員國國民或慣常居民,且適用於繼承的法律不設子女特留份機制,每名子女均可就位於法國的資產 — 別墅首當其衝 — 提取補償性份額,以法國特留份為上限(Code civil, art. 913, al. 3)。建基於 立遺囑自由的法律制度正正落入該條件之內,故對有歐洲連繫的家族而言,此點屬現實問題;遺囑、 夫妻財產制及任何贈與的時間表,均為兩地法律顧問的課題,宜在簽署compromis之前解答。
與貸款並行的常見安排是分割所有權本身:買方保留用益權(usufruit)— 終身使用別墅及收取其收益 — 並將虛有權(nue-propriété)贈予下一代。稅法按年齡為分割估值。依CGI article 669的級距表, 用益權人年齡介乎61至70歲時,虛有權佔全值60%;介乎71至80歲時佔70%;贈與僅就該部分按今日價值 繳納贈與稅,而用益權人身故時完全所有權的復歸不構成另一次應稅傳承。Article 751訂明條件 — 經公證的贈與、於身故前三個月以上作出、按article 669級距估值 — 而article 968將全值保留在 用益權人的IFI稅基之內,故財富稅不受影響。對香港家族而言,環境格外乾淨:該項贈與不落入任何協定, 法國作為所在地一方按法國稅率課稅,受贈人一方亦無任何香港稅負回應 — 就折讓部分繳納的法國贈與稅 即為整項傳承的全部成本。向子女贈與所引發的特留份後果,連同上文所述的法律選定,應交由家族的 法律顧問處理。
法規核實日:20 July 2026 — 已透過 Chiron Legal Corpus 與 Légifrance 及 BOFiP 核對 · CGI arts. 669, 750 ter, 751, 777, 779, 784 A, 968, 973–974, 990 J, 1649 AB;Code civil art. 913;EU Reg. 650/2012;2010年協定 arts. 6 §5, 13, 21, 22
法國作為物業所在地一方先行課稅:第13條第1款a)項將法國不動產的收益劃歸法國,第1款b)項則及於 在société、fiducie或類似機構中、直接或間接超過一半價值源自法國不動產的股份、份額或其他權利的收益。 該條款是協定2010年的原始行文,未受多邊公約觸動,並自帶除外情形:於歐盟受規管市場或香港聯合交易所 上市的股份、屬歐洲合併指令所述重組類型內的處置,以及物業用作自身業務經營的公司。另一條規則 (第13條第3款)將重大參股 — 佔利潤權利25%或以上 — 的收益保留予公司居民所在一方課稅。就香港居民 賣方而言,法國稅負依CGI article 244 bis A執行:應稅收益先按持有年期獲得扣減 — 第五年之後每滿 一年扣減6%,第二十二年扣減4%(article 150 VC)— 所得稅部分隨後按19%徵收(article 200 B), 持有滿22年後歸零,社會徵費則於滿30年後歸零。應稅收益超過€50,000另須繳納article 1609 nonies G的 累進附加稅,在本市場的成交水平可達6%。
第三國賣方有兩項特點。其一,社會徵費按17.2%的全額合併稅率適用,較低的團結稅率僅保留予 歐洲社會保障協調體系內的賣方 — 香港居民賣方並不具備該等資格。值得注意的是,協定將CSG與CRDS 列入所涵蓋的法國稅項,故該等徵費位於協定之內而非之外;由於香港對該收益不課稅,此點僅屬定性問題 而非稅負寬免問題。其二,稅務代表:居籍在歐盟及歐洲經濟區以外的賣方,須委任經法國稅務當局認可的 代表,就申報及繳稅承擔責任(article 244 bis A, IV)。稅務當局的行政指引訂明自動豁免 — 每名賣方€150,000或以下的交易,以及因持有滿三十年而全額免稅的交易 — 見其2025年1月22日指引, 而契據公證人在需要委任時通常代為安排。
| 持有年期 | 扣減(150 VC) | 應稅收益 | 19%所得稅 | 附加稅(1609 nonies G) |
|---|---|---|---|---|
| 持有滿10年 | 30% | €700,000 | €133,000 | €42,000 |
| 持有滿15年 | 60% | €400,000 | €76,000 | €24,000 |
| 持有滿22年 | 100% | — | — | — |
社會徵費另按第三國賣方承擔的17.2%合併稅率適用,直至第三十年。以本海岸各口袋研究 所量度的持有年期 — 往往達二十年以上 — 所得稅部分在出售時常已歸零。數字按法定級距計算; 實際稅基(工程開支、收購成本)於正式受託時按契據逐項核定。
隨後輪到香港作為居民所在一方回應 — 以不回應的方式。香港不徵收資本增值稅,其地域來源制度 亦令法國收益本已置身稅網之外,故法國評稅實際上便是最終稅負。協定的抵免條款(第22條第2款) 為香港稅項確實觸及出售所得的罕見情形而設,在香港自身稅款的限額內抵免法國稅款。因此, 出售資產本身抑或出售不動產權重公司的股份,改變的主要是買家群體與法國申報機制,而非分配本身 — 第13條在兩條路徑下均將課稅權留予法國;此項選擇仍宜在推售啟動之前而非談判過程中評估。
出售後遷離法國的家族有時會問,離境時是否須繳離境稅。答案比其名稱所示範圍窄。法國離境稅 (CGI article 167 bis)針對的是證券而非物業:其適用於離境前十年中至少六年為法國稅務居籍的人士, 就其於離境當日持有的重大證券持倉的未實現收益課稅 — 合計價值超過€800,000的持倉,或佔公司利潤 50%或以上的股權,後一準則不論價值高低均涵蓋控股權益。已出售的別墅已依上述制度完稅,售樓所得 本身不在課稅範圍。家族SCI的股份跟隨物業而非投資組合處理:只要公司維持一般所得稅制度, 其不動產權重股份的收益仍屬不動產稅制(CGI article 150 UB)而在離境稅之外 — 法國對日後出售的 課稅權改由article 244 bis A保障。已選擇繳納公司稅的公司則改變定性,分析亦隨之改變;該選擇 應列入離境前清單。居留時鐘同樣重要:在之前十年內法國居籍不足六年便離境的人士,完全不受 未實現收益稅制約束,故「試住法國數年後遷走」的家族通常全身而退;已納入稅務遞延安排的收益 另有規則,於正式受託時審視。凡該機制確實適用,繳稅一般可獲遞延,且若離境兩年後 — 投資組合 超過€2.57M者為五年 — 仍持有該等證券,或重返法國,評稅自動失效。對大多數賣方而言,離境稅因此 是時間表與文書問題,而非成本問題;遞延機制因目的地而異的細節於正式受託時確定。
法規核實日:20 July 2026 — 已透過 Chiron Legal Corpus 與 Légifrance 及 BOFiP 核對 · 2010年協定 arts. 2, 13 §§1, 3, 22 §2、議定書 §9;CGI arts. 150 UB, 150 VC, 167 bis, 200 B, 244 bis A (incl. IV), 1609 nonies G;BOI-RFPI-PVINR-30-20 (22 Jan 2025)
置業前先租住一年仍是經典的第一步,但有一項須明言的警示:CGI article 4 B之下的法國稅務居籍 取決於家庭生活重心(foyer)所在、主要逗留地,以及職業與經濟利益中心 — 三者皆不因租約而讓步。 一幢成為家庭實際居所的蔚藍海岸別墅,可在任何購買發生之前確立法國稅務居民身分,並帶來全球課稅 後果;屆時由協定第4條第2款的判定規則決定何方優先。鏡像規則體現在日數計算上:議定書規定, 於一個課稅年度內在港逗留超過180天、或連續兩個課稅年度內超過300天者保留香港居民身分, 故將一年分居兩地的家庭,可能發現日曆本身就決定了問題的答案。選擇配置傢俬的季節性租賃 抑或一至三年的民事租約,決定退出的彈性,宜與試住的真正目的相配。
非居民的法國來源租金收入 — 包括此價位常見的配置傢俬租賃 — 依CGI article 197 A的最低稅率 制度課稅:不低於20%(至第二級距上限為止),超出部分為30%,除非納稅人證明其全球實際稅率更低; 社會徵費另按歐洲協調體系以外業主承擔的17.2%全額稅率徵收。協定將該收入劃歸物業所在地一方法國, 不論經營形式(第6條第1及第3款),甚至及於透過société或fiducie股份持有物業的享用(第6條第5款), 且該分配並非排他。就香港一方而言,此分配在一般情況下僅屬理論:香港物業稅僅及於香港境內的物業, 其地域來源制度亦令法國租金置身稅網之外,故法國稅款便是出租的最終成本。
法規核實日:20 July 2026 — 已透過 Chiron Legal Corpus 與 Légifrance 及 BOFiP 核對 · CGI arts. 4 B, 197 A;2010年協定 arts. 4 §2, 6, 22、議定書 §5
第1版 — 基準(2026年7月)。現行文書狀況如下:2010年10月21日協定, 自2011年12月1日起生效,經多邊公約修訂 — 對法國自2019年1月1日、對香港自2022年9月1日生效, 依據中國於2022年5月25日為香港交存的通知,其效力自2023年9月23日開始的課稅期起算,法國預扣稅 則自2024年1月1日起。協定並無任何修訂議定書(avenant),亦無任何繼承或贈與協定經記錄或在談判 之中;本簡報將追蹤任何相關公布,因為法國–香港之間的首份繼承文書將徹底改寫第I bis節。 稅務當局就本協定的釋義(BOI-INT-CVB-HKG)成文於2012年9月 — 早於多邊公約 — 凡兩者分歧, 本簡報以協定正文為準。第2版的其他觀察項目:年度財政法(Loi de finances)對IFI及轉讓稅的調整; 蔚藍海岸弧線上各市鎮的附加稅表決;香港本身立法的變動 — 其就基金及家族控股實體設立的優惠制度 近年一直是活躍議題;以及2012年釋義的任何更新。第2節的業權統計於每一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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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法國稅務當局的釋義明言,2013年的法國–中國協定既不適用於香港,亦不適用於澳門;香港僅受 2010年10月21日於巴黎簽署的協定規限(BOI-INT-CVB-HKG)。兩者的範圍與文本均不相同 — 中國協定僅涵蓋所得,而香港協定同時涵蓋所得與財富。
須,一旦法國不動產資產超過€1.3M,無論直接持有抑或透過公司股份中的物業部分持有 (CGI art. 964)。2010年協定涵蓋財富稅 — 列明ISF並延伸至其後繼稅項,香港稅務局亦記明協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適用於IFI — 其第21條確認法國作為物業所在地一方的課稅權。香港本身不徵財富稅, 故此稅負實際上是單方面的。
僅法國。法國與香港之間不存在繼承或贈與協定,香港自2006年2月11日起已就去世個案廢除遺產稅, 對遺產及贈與均不課稅。法國繼承稅附著於作為法國境內財產的別墅,穿透家族持有的公司 (CGI art. 750 ter),直系稅率最高達45% — 整條鏈上並無任何境外稅款可供抵免。
法國,作為物業所在地一方(協定art. 13 §1),依CGI article 244 bis A連同持有年期扣減執行 — 所得稅部分於22年後歸零,社會徵費於30年後歸零。香港不徵資本增值稅並按地域來源課稅, 通常不會出現第二次評稅;法國稅負實際上便是最終稅負。
原則上須。居籍在歐盟及歐洲經濟區以外的賣方,須委任經法國稅務當局認可的代表,就申報及繳稅 承擔責任(CGI art. 244 bis A, IV)。自動豁免涵蓋每名賣方€150,000或以下的交易,以及因持有滿 三十年而全額免稅的交易;需要委任時,契據公證人通常代為安排。
課 — 法國作為所在地一方先行課稅(協定art. 6),依CGI article 197 A的最低稅率制度按不低於 20%及30%徵收,另加17.2%社會徵費。香港的地域來源制度令法國租金置身其自身稅網之外, 故法國稅款便是出租的最終成本。
有可能。香港繼承法建基於立遺囑自由,僅設法院為受養人裁定給養的機制,並無特留份。依歐盟 第650/2012號規例可選定國籍所屬法律,但自2021年起,凡去世者或任一子女屬歐盟國民或居民, 且適用法律不設特留份機制,每名子女均可就位於法國的資產 — 別墅首當其衝 — 提取補償性份額 (Code civil, art. 913, al. 3)。此點須按繼承的實際情況,由兩地法律顧問評估。
甚少適用,且從不及於別墅本身。該稅項(CGI art. 167 bis)僅及於離境前十年中有六年為法國居籍 的人士,且僅及於其證券的未實現收益 — 價值超過€800,000,或佔公司利潤50%或以上的股權; 已售別墅及其所得不在其內,維持一般所得稅制度的家族SCI股份亦然(art. 150 UB)。凡確實適用, 繳稅一般可獲遞延,評稅於兩年後 — 超過€2.57M者為五年 — 或重返法國時失效。
Chiron Legal Corpus是本簡報背後的研究文庫,由本辦公室的離岸法律研究夥伴維護:一套廣泛的 跨境法規彙編,涵蓋綜合成文法、稅務當局釋義、協定文書及判例法,並收錄法國主要法源全文。 本簡報中的每一項法律陳述均經其核實,於每一版重新對照Légifrance及BOFiP覆核,並逐節蓋上 核實日期。
法規核實日:20 July 2026 — 已透過 Chiron Legal Corpus 與 Légifrance 及 BOFiP 核對
方法。法律陳述均對照Chiron Legal Corpus核實 — 該研究文庫由本辦公室的 離岸法律研究夥伴維護,是一套廣泛的跨境及國際法規彙編,涵蓋綜合成文法、稅務當局釋義、協定文書 及判例法,法國主要法律以全文收錄,並於每一版對照官方來源重新覆核。2026年7月20日的覆核涵蓋 Légifrance(CGI arts. 4 B, 150 UB, 150 VC, 167 bis, 197 A, 200 B, 244 bis A, 669, 750 ter, 751, 777, 779, 784 A, 964–965, 968, 973–974, 990 J, 1609 nonies G, 1649 AB; Code civil art. 913 — 綜合文本)、2010年10月21日協定的官方法文綜合版 — 已納入多邊公約, 按稅務當局公布版本 — 稅務當局2026年4月29日的協定清單(記錄法國–香港關係涵蓋所得與財富, 且無任何繼承或贈與文書),以及其就中國協定的釋義(記錄該協定不適用於香港)。稅務當局就本協定 的釋義(BOI-INT-CVB-HKG)成文於2012年9月,早於多邊公約;本簡報以協定正文為準。非居民稅務代表 及豁免機制依照稅務當局2025年1月22日的指引。香港本地法律 — 地域來源制度;不設資本增值稅、 股息稅、財富稅及身故稅項;自2006年2月11日起就去世個案廢除遺產稅;以及繼承法模式 — 僅按香港 自身的公開來源作概覽陳述,從不作為任何法律主張的依據。市場數據:DVF(DGFiP),€3M或以上 別墅成交,已按同一物業合併去重,登記冊截至2025-12-31。標註「於正式受託時核定」的項目 — 市鎮稅率、觸及法國已稅收入的罕見香港情形、契據層面的收益稅基 — 僅在機制層面陳述, 留待按個案核實。
限定說明。本簡報記述已公布的法律及公開交易數據;其性質為研究,而非 個人化的法律或稅務意見;個別情況 — 居留歷史、國籍、夫妻財產制、業權鏈 — 均會改變結果。 就實際交易而言,本辦公室負責統籌合適的法國專業人士(稅務律師avocat fiscaliste、 公證人notaire),並執行物業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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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核實日:20 July 2026 — 已透過 Chiron Legal Corpus 與 Légifrance 及 BOFiP 核對